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黄**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申请执行黄**关于国内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钦州仲裁委员会(2014)钦仲案字第90号裁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经核查,被执行人黄**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钦州仲裁委员会(2014)钦仲案字第90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陈**发现被执行人黄**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并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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