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以当事人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广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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