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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与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书记员宁**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钟鼎好,被告黄*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底,在广西打工经人介绍认识,相识后不久即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黄*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由于婚姻基础差和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争吵,几乎天天争吵。于2013年11月原告离开被告家,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因此,原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而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卢*和被告黄*甲离婚;判决婚生儿子黄*乙(3岁)由被告黄*甲抚养,原告按每月500元抚养费支付至儿子满18周岁。

被告辩称

被告黄*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被告抚养儿子,原告按照每个月5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底,在广西打工经人介绍认识,相识后不久即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黄*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儿子黄*乙出生之后,一直在被告家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并生育了儿子后,才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所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但现儿子年龄尚幼,双方均应念及儿子及家庭利益,互相理解和沟通,珍惜夫妻感情。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说明其有和好的意愿,而对于夫妻感情不和睦的现状,原、被告均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努力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弥补双方之间产生的裂痕,故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卢*与被告黄*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钦州**民法院,账号:73×××20,开户银行:农行**榕树分理处),逾期不交纳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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