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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与被告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对被告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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