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与被告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对被告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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