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奉转娣与蒋**、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转娣诉被告蒋**、蒋**、蒋**、蒋**、蒋**、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奉转娣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奉转娣自愿撤回对被告蒋**、蒋**、蒋**、蒋**、蒋**、蒋**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确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奉转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奉转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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