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湖南**限公司、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朱**与湖南**限公司、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北民二初字第3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限公司、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372367元(含本金36万元)借款及利息等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了陈**的人行、银行、房产、汽车、债权等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限公司、陈**目前没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即有一套房屋暂不能于近期拍卖变现,需经一段时间法定程序才能完成;陈**在兴钢公司的工程尚未结算清楚。本次执行程序不能完成,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限公司、陈**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北民二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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