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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广西超**责任公司、卢生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广西**责任公司、卢生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件存在管辖及当事人主体问题为由,提出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1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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