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限公司与广西田**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西**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前保全阶段作出(2014)海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广西**限公司用于担保的登记在其名下的“桂××6”、“桂××2”、“桂××1”、“桂××06”、“桂××8”、“桂××3”沃尔沃重型半挂牵引车。现申请执行人广西**限公司以该案已经判决结案,其申请诉前保全无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物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登记在广西**限公司名下的“桂××6”、“桂××2”、“桂××1”、“桂××06”、“桂××8”、“桂××3”沃尔沃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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