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东执字第136-1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利德地、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利德地名下有位于东兴市江南路(北郊**队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一幢【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土地证号:东国用(2006)第A1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地名下位于东兴市江南路(北郊**队拆迁安置小区)房屋一幢【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土地证号:东国用(2006)第A1XXX号】。

二、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