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南**医疗美容门诊部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南宁**容门诊部(以下简称华美门诊部)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韦**,被告华美门诊部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韦**、蒙**,被告华美门诊部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有熟人发现被告华美门诊部用原告的肖像作商业广告。原告按该熟人提供的信息登录有关网站,发现被告华美门诊部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的肖像,用作广告,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具体侵权事实如下:1、在网站www.hmmr.cn上发表“华美专家揭开乳房提升手术的奥秘”广告文章,介绍华美整形专家的“提升术”,在最显眼的位置配上原告的照片。在广告文章的右侧,有“南宁华美整形整容”、“南宁**医院”及电话、地址等广告内容;2、在介绍女性乳房下垂的广告文章中使用原告手托下巴的照片;3、在“华美整形整容”广告词下面配上原告美腿艺术照片,右边有“华美永久脱毛”中英文广告词,数量众多。被告华美门诊部未经原告同意大量使用原告照片在其网站上用于广告和宣传,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损害了原告正面的艺术形象,误导了广大广告受众和粉丝,让人觉得原告就是被告华美门诊部的形象代言人。该侵权行为不仅贬损原告的个人形象,而且损害原告形象代言的商业价值,同时损害原告的声誉,在一定程度上贬低原告形象、贬低原告的商业价值。原告是模特、演员,参演《离歌3》等影片,是中**银行等众多企业的形象代言人。因原告是公众人物,个人形象的贬损必然损害自身的商业价值,被告华美门诊部的行为既不道德又违法。原告认为,被告华美门诊部自建设其网站时起就非法使用原告的肖像作低俗广告,持续时间已有数年之久,情节手段恶劣,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十分严重,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华美门诊部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并删除网站www.hmmr.cn上所有原告照片;二、被告华美门诊部在《法制日报》、《南国早报》及网站www.hmmr.com上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向原告公开道歉的道歉信;三、被告华美门诊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4000元(包括:公证费2000元、往返北京南宁的差旅费8000元、为维权耽误至少三个工作日按每日8000元计算的误工损失24000元、酌情赔偿代言形象损失60000元);四、被告华美门诊部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五、被告华美门诊部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华美门诊部辩称:一、我方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我方使用的照片并非原告的肖像,且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二、如有证据证实我方存在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我方也不是故意使用,原告也没有任何损失,原告的诉请过高,我方没有获利;三、原告要求我方赔偿各项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演员。被告华美门诊部系网站www.hmmr.cn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桂ICP备11003405号-1,网站名称为南宁华美整形美容。2015年1月23日,北京**证处作出(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3506号公证书,证明网站www.hmmr.cn刊登有文章《华美专家揭开乳房提升手术的奥秘》,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插图,文章右侧有“华美整形整形美容蜜桃丰胸诱人如蜜桃”等文字,文章右侧下方有南宁**医院、柳州**医院、梧州**医院和桂林**医院的联系方式;证明网站www.hmmr.cn刊登有文章《私处脱毛》,文章上方使用了原告的照片,照片右侧有“Mesotherapy华美永久脱毛冰肌雪肤缔造如丝般柔滑肌肤”等文字;证明网站www.hmmr.cn刊登有文章《女生体毛重的原因和解决办法》,文章上方使用了原告的照片,照片右侧有“Mesotherapy华美永久脱毛冰肌雪肤缔造如丝般柔滑肌肤”等文字;证明网站www.hmmr.cn刊登有文章《女生如何去掉小*胡子》,文章上方使用了原告的照片,照片右侧有“Mesotherapy华美永久脱毛冰肌雪肤缔造如丝般柔滑肌肤”等文字;证明网站www.hmmr.cn刊登有文章《南宁永久脱毛价格》,文章上方使用了原告的照片,照片右侧有“Mesotherapy华美永久脱毛冰肌雪肤缔造如丝般柔滑肌肤”等文字;证明网站www.hmmr.cn刊登有文章《全身美白针大概要多少钱》,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插图,文章右侧有“华美整形整形美容蜜桃丰胸诱人如蜜桃”等文字,文章右侧下方有南宁**医院、柳州**医院、梧州**医院和桂林**医院的联系方式。

庭审中,被告华美门诊部主张已于原告起诉前删除了网站www.hmmr.cn上原告的照片,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原告提交了一张北京**证处出具的发票(号码:41764202),证实支出公证费1000元;提交了一张北京至南宁的飞机票报价打印单,用以证明差旅费。对于误工损失,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肖像权属于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制作、使用专有权及利益维护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华*门诊部未经原告本人同意,在其主办的网站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且在有原告照片的页面放置广告,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其是否因此实际营利,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构成。被告华*门诊部主张其使用的并非是原告本人的照片,但未能对该反驳意见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认定被告华*门诊部侵犯了原告王**的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据此,被告华*门诊部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具体为:

1、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华美门诊部删除网站www.hmmr.cn上所有的原告照片,被告华美门诊部虽主张已删除但未能举证证实,故对于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2、被告华美门诊部仅在自己主办的网站刊登原告照片,过错较轻,该网站相比知名网站点击率较低,社会影响较小,亦无证据证实被告华美门诊部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故本院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华美门诊部在《法制日报》、《南国早报》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道歉信的诉请不予支持。根据被告华美门诊部的过错程度,其应自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连续一个月在www.hmmr.cn网站的首页上刊登、发布经人民法院审查的道歉信。

3、关于经济损失。原告采取公证途径保存证据,由此支出公证费1000元,是其正常维权的合理开销,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系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涉案网站的主要内容和被告华美门诊部将原告照片用于配图的文章内容,均涉及整形美容,按通常的价值判断确会对原告的形象造成一定损害,但形象损失属无形价值无法评估,本院结合本案案情酌情判令被告华美门诊部应赔偿原告代言形象损失10000元。至于差旅费,原告仅提交了一张北京至南宁的飞机票报价打印单,不能证实确实存在该项损失及具体损失数额,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无证据证实误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精神损害。原告作为一名女性,肖像未经同意被擅自使用在涉及整形美容内容的网站上,结合常理判断并考虑通常的女性心理,其请求判令被告华美门诊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充分,但其主张20000元数额过高,本院酌定为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宁**容门诊部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网站www.hmmr.cn上的原告王**照片;

二、被告南宁**容门诊部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网站www.hmmr.cn首页上连续一个月刊登道歉信,向原告王**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南宁**容门诊部负担;

三、被告南宁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赔偿原告王**公证费1000元、代言形象损失10000元;

四、被告南宁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赔偿原告王**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五、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被告南宁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28)。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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