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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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