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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