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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永**责任公司与广西壮族**工程公司、莫有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池永**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筑工程公司、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木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6年3月30日,因双方协商自行庭外解决,原告河池永**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筑工程公司、莫**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池永**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筑工程公司、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16元,由原告河池永**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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