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池永**责任公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广西正**限公司金旅国际投资大厦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池永**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3.50元,由原告河池永**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