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河池分行与被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中国**河池分行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中国**河池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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