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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池分行与洪**、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河池分行与被告洪**、欧*、河池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河池分行撤回对被告洪**、欧*、河池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8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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