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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蒙桂金、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华诉被告蒙**、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邹**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华的委托代理人陆玎,被告廖*的委托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华诉称,2014年1月20日,被告蒙**向原告借款23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并订立书面借条,约定上述款项应当于2014年3月21日前一次性还清。但该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蒙**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受损。被告廖波系蒙**配偶,上述所拖欠原告的款项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诉称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款人为蒙**,借款金额为230000元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蒙**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蒙**书面答辩称,一、借款是事实,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也是真的,但目前无力还钱,希望原告宽限些时间,本被告会想办法筹钱还款;二、本被告向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债权人借款,大部分借款的支付方式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直接转到本被告个人账户,小部分是现金支付,所借钱款均用于六合彩赌博;三、本被告所借钱款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瞒着廖*借的,廖*并不知情,虽然现在已经与廖*离婚,但希望廖*能尽量帮助还款。

被告蒙**对其辩称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

被告廖*辩称,一、被告蒙**私自向原告借款,蒙**和原告事先未告知廖*,廖*从未许可蒙**向原告借该笔借款,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故该笔借款与廖*无关;二、廖*与蒙**均没有共同举债意思表示,蒙**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实际上蒙**是拿去赌六合彩,借款不属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廖*对其辩称提交的证据有:1、廖*与蒙**对话录音光盘及制作说明,证明被告蒙**涉案所借的款项均是蒙**个人借款,并用于六合彩赌博的事实;2、证明,证人蒙*证明被告蒙**涉案所借的款项均是蒙**个人借款,属于高利贷,用于六合彩赌博,被告廖*对此并不知情;3、蒙*与蒙**的短信,蒙**涉案所借的款项均是蒙**个人借款,属于高利贷,用于六合彩赌博,蒙*没有告知过廖*,廖*对此并不知情;4、蒙**与廖*的离婚协议书,证明被告蒙**向原告所借债务,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涉及,这些借款系蒙**个人债务。

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廖*对蒙**向原告借款并不知情,且原告并未提供向蒙**支付借款的证据,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原告对被告廖*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证据是两被告自己合伙作出的,两被告作为本案当事人,此种证据应为被告的辩解意见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证明力;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有异议,证人蒙*与被告蒙**系姐妹关系,且蒙*并未出庭作证,接受双方质询,故对其证言不予认可;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蒙*与蒙**的短信,两人系姐妹关系,属于有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证据,应不予采纳;对被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双方2015年1月达成的离婚协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离婚之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合法性有异议,因为两被告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的处理上存在恶意串通隐匿财产的嫌疑。

本院认为

经审查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合法,且被告蒙**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蒙**与廖*的对话录音,因录音双方均是本案的被告,应视为对原告诉请的辩解;被告提供的证据2**的证人证言,因蒙*与被告蒙**系姐妹关系,且蒙*并未出庭作证,故对其证言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廖*提供的证据3,蒙**与蒙*的对话短信,因对话双方均未到庭接受质询,且对话双方系姐妹关系,故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纳。被告廖*提供的证据4其与蒙**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在被告蒙**向原告借款之后,故离婚协议书与本案并无直接的关联性,对此份证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的诉请是否合法有据?2、被告蒙**向原告所借的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与被告蒙**系普通朋友关系。2014年1月20日被告蒙**向原告周**借款230000元。被告蒙**向原告立下一张借条,借条中约定借款后两个月一次性还清借款即还款期限为2014年3月20日,借条中未约定利息。2015年1月28日,原告以被告未能如期还款为由起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蒙**和被告廖*于1988年2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9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蒙**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被告廖*陈述曾投资非洲挖金生意,被告廖*和蒙**家庭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问题,被告蒙**向原告借款230000元,有借条为证,被告蒙**对此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此借款系赌债,用于六合彩赌博,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辩称不予认可。原告向被告蒙**提供借款后,被告蒙**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逾期不偿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蒙**偿还借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利息,原告诉请按照中**银行贷款利率的从逾期之日即2014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借款债务发生在被告蒙**与被告廖*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蒙**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除有《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否则应作为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原告以债权人名义向两被告主张清偿债务权利,鉴于两被告并无证据证实蒙**在向原告借款时已明确约定为蒙**的个人债务,或者蒙**和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得财产已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本案所涉借款应认定为蒙**和廖*的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对原告而言,作为被告蒙**的朋友,原告知道被告廖*和蒙**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其有理由相信被告蒙**的借款系为家庭经营生意所负的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廖*对被告蒙**所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蒙**向原告周**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23000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3月21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廖*对被告蒙桂金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蒙**负担1187.5元,被告廖*负担1187.5元。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清,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交受理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7,开户行:中国农**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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