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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韦**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韦**、被告黄**及委托代理人钟*均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4月18日,原告以采用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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