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兰汝权诉被告兰明亮、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兰汝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10420元,由原告张**、兰汝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