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岑*诉被告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岑*以其所诉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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