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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黄**等与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和合村民委员会、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和合村第54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黄**、黄**与被告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和合村民委员会、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和合村第54村民小组、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和合村第55村民小组、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和合村第56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黄**、黄**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黄**、黄**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黄**、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黄**、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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