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平市**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平市**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平**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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