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灵山县支行与陈**、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诉被告陈**、甘**、叶**、严**、吴**、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众被告主动履行本案的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590.50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