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灵山县支行与伍**、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诉被告伍**、方**、黄**、仇**、黄**、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以被告伍**、方**、黄**、仇**、黄**、伍**已履行还清拖欠借款本息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众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灵山县支行以上述理由撤回对被告伍**、方**、黄**、仇**、黄**、伍**的起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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