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薛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薛**所有的120049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薛**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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