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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与林**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时*因与被申请人林**、一审第三人傅如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民法院(2015)北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时*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二审法院已经认定时*与林**曾口头约定由林**于2014年年内将房屋改造完成后交付给时*使用这一事实,但又以双方没有就改造完成的标准做出书面约定为由,认定林**没有违约,属认定事实错误。2015年5月21日林**通知时*收房时,房屋仍处于建筑垃圾遍地、卫生间房门未安装、水龙头不齐的状态,显然不符合人们居住的一般习惯,没有达到改造完成的标准。从时*提交的照片及通话记录可以充分证明林**并未按双方约定完成房屋改造并交付,时*有权拒绝接受此种状态的房屋并要求林**按约定改造完成后再交付。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无任何法律依据。2、一、二审法院认定时*没有构成违约,又查明林**向时*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在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林**又发出终止合同的函。林**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一、二审法院认定林**不构成违约与查明的事实有矛盾。故申请再审本案,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时*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确认曾口头约定由林**于2014年年内将房屋改造完成后交付给时*,时*主张2015年5月21日林**通知其收房时,房屋没有达到改造完成的标准,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房屋改造的标准,亦未另外签订装修合同,且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的房屋改造为何种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以林**未按约定完成房屋改造为由拒绝接受房屋,理由不成立。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交付房屋的具体时间,林**向时*发出《接受房屋通知书》通知其收房,在时*未按通知的时间接受房屋的情况下,林**发出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时*以此主张林**构成根本违约,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时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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