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梧州市正一电气自动化有**公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梧州市正一电气自动化有**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梧州市正一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为505元,保全费509元,共1014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梧州市正一电气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