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封开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据以生效的(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封开县**有限公司交付位于封开县江口镇贺江二路198号广信新城第13幢四单元的201号房屋、206号房屋、306号房屋、406号房屋、506号房屋、606号房屋(共六套房)和承担案件受理费551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封开县**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交付上述六套房屋给申请人黄*,该案已全部和解履行完毕。经申请人确认,该案的权利已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封法执字第162号案已执行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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