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刘**、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曾**、曾*等与丘长文、陈**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玉林市**有限公司与广西六**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甲与林*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张*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农冠昌运输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庞*与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权威与庞振评、庞达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技术局与被告劳**物权保护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等诉被告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