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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刘**、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刘**、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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