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州立新支行与尚**、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州立新支行诉被告尚**、谭**、柳州北**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州立新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州立新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9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州立新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