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州立新支行诉被告陈*、官*、柳州北**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州立新支行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州立新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1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州立新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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