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诉莫文志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38元,减半收取7719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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