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屈爱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周**所有的桂C×××××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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