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宁**民医院与吴**、吴**卫生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南宁**民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吴**、吴**、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民法院(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南宁**民医院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尽能力主动联系尸检事宜、积极举证,而申请人没有履行配合、协助义务,由此判定双方对未能尸检各自承担50%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二审判决依据广西医学会终止再次鉴定的函否定南**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正确,南**学会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分析结论正确,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围绕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结合南宁**民医院的申请事由,本院重点审查如下问题:

关于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焦点是应该由哪一方组织尸检。再审申请人作为医疗机构,其与被申请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在被申请人联系不上再审申请人所告知的两家医院病理科进行尸检的情况下,还应当告知被申请人可以到社会上有尸检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尸检,但其未告知;且尸检属于鉴定,再审申请人也应有配合、协助的义务,不能将有关尸检的事宜全部推诿给被申请人,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未能进行尸检,双方均有过错,并酌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本案不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

另外,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医疗科学属于生命科学领域,具有相当复杂性并同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故对于医疗纠纷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该过错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尚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作出鉴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南**学会作出的鉴定不服,向广西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广西医学会受理后认为:由于无尸检证据,客观的病理死因不能明确,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决定终止鉴定。而尸检是为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死亡患者的机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手段。××患者林**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关键。因此,南**学会在没有尸检证据的情形下作出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不予采纳是正确的。

综上,南宁**民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南宁**民医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