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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黄**等与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因谭**诉黄**关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在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谭**于2016年3月9日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上诉人当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诉讼权利积极处分的表现,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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