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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韦*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覃**、马**参加合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上诉人卢*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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