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诉被告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重新确定诉讼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银*
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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