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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与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诉被告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重新确定诉讼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银*

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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