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安诉被告广西罗**责任公司、广西罗**责任公司广**矿三号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安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广西罗**责任公司已支付部分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