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东兴市支行与周**、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凌*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凌*明名下位于东**仑大道512-19号房屋。

二、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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