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田**有限公司与罗宁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田**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宁波、第三人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皮**为第三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0元,减半收取48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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