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东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黄**、黄**、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现查明,冯*有遗产在广西东兴市东盟大道辉达山水豪庭9栋3单元1101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查封冯冲名下位于广西东兴市东盟大道辉达山水豪庭9栋3单元11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
2、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