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东兴市支行与周**、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凌*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周**、凌*明名下位于东**仑大道512-19号房屋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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