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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广西南**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姜*坚诉被告广西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远**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合同约定的北**委员会管辖。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了《中网神州产品服务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如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据此,原告与被告已达成书面仲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仲裁条款无效,双方的争议应按照约定由北**委员会解决。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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