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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谭**等与邓**、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罗**因与被上诉人谭**、谭**,一审被告张**、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辩论及调解。上诉人邓**、罗**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谭**、谭**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文伟、姚**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张**、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处理结果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4018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邓**、罗**。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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