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蓝**与柳州恒**责任公司、广西柳**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蓝**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柳州恒**责任公司、广西柳**设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柳州恒**责任公司、广西柳**设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限责任公司、广西柳**设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存款人民币260946.9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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