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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景**委员会与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惠景**委员会与被告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梁**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景**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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