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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桂林恭城**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与被告桂林**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以纠纷于另案经法院组织调解已一并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之纠纷于另案经法院组织调解已一并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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