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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邓**、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与被上诉人黄**及李**、原审被告祝*因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14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邓**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永效,被上诉人黄**的委托代理人陆**,原审被告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上诉人邓**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邓**。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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