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与被上诉人黄**及李**、原审被告祝*因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14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邓**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永效,被上诉人黄**的委托代理人陆**,原审被告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上诉人邓**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邓**。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