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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景**委员会与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惠景**委员会与被告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梁**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田**担任记录。原告惠景**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罗*的委托代理人罗**、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惠景**委员会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物业费及公共水电费共942元。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在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判决书确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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