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韦*与被告农*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韦陈星独任审判。原告韦*于2015年9月21日以原告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以原告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