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广西**民医院诉安徽联**限公司关于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民医院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人民医院以与被告安徽联**限公司达成庭外调解协议,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1元,减半收取4325.50元,由原告**人民医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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